内容
学校寝室要求蓝色被单并推荐在其校内一个外来面包车上购买。但是现在如果不买同款,哪怕是只差一点点(很不明显的花纹不同)也要扣分,明显属于强制消费,并且80元一套的价格明显高于其品质应有的价格,官商勾结,欺压学生。所推荐购买的床单被罩也并没有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与厂家地址,明显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三无产品的定义及“三无”产品是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
郑州九中私自在没有告知学生,也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打开学生行李,翻查学生私人物品,已构成犯罪。学校没有对他人进行搜查的执法权。即使是公安机关进行搜查,都得依法行事。
我国《刑诉法》109--113条规定了搜查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但是学校的搜查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搜查人员应该负其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道歉与赔偿。
并且学校经常在寝室没收学生私人物品明显违反《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拿学校没收手机为例: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