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教育局您好
我是郑州市第三中学(郑州三中)九年级的一名学生,在11月16,17号的2天假期中陆续接到了来自某某补习班的电话,第一次我以对待推销态度礼貌拒绝了,但是第二天(17号)又打了我这个电话,我假装询问了一下,等他们介绍完,我问了问他们是怎么知道我这个手机号是学生家长的(之前我的家人用这个手机号,电信卡不能用校讯通就注册了我们班级群里的微信,记好,我的电话卡是电信卡,不支持校讯通后面有用),我刚问完他们就挂了(我的说话态度从前到后十分平和没有粗鄙语言,在此我以我人格担保,并愿意出事后负法律责任,反正就是强调我说话语气很平和,态度十分好,没有断章取义弄虚作假,下文也是),这次接电话的是女一(以下简称女一),然后我又打了过去,是一个男的接的,我问他我没有使用什么粗鄙的语言,为什么要挂我电话?这样很没有礼貌。他居然说出了刚才接电话的女一是个兼职,我们只是招生的,不管这些事情,最后又问了问其他的还是回到了那问题,你是怎么知道这个号码是学生家长的(也就是说这个号码跟在上学的学生有关),他十分草率的糊弄了一个随机拨打的理由,当然我是不会信的。
然后我去找同学同学跟我反映也有同样的情况
15237127036(这个是同学反映的),17513227569(这个是本文我沟通的)
然后我发短信问到了他们的地址,南关街与熊儿河交叉口丽水人家,三号楼一单元一楼
我在短信里面继续和他们对峙讨论你们是怎么知道学生家长电话号码的(这时候我已经猜到他们应该是通过某种途径非法得来的,但这样子他们也有一个理由可以说的通,在我的学校门口经常有一些补习班用扇子来换取电话号码之类的,但是我自上初中以来从来没有填过,在此我也可以做人格担保,所以他们的电话肯定不是随机拨打。一定是非法从学校或者学校老师或者某某机构),在发短信对峙中他们又打了过来是女一接的,她又编出了一个他们的电话都是领导给的,然后我告诉他你们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女一就开始故意挑衅我说:“你是什么机构啊,你很懂啊”。当然我肯定不会怕她们我说:“你们已经涉嫌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现在对你进行口头传呼,现在请你立刻到最近派出所自首,现在对你进行口头传呼警告,警告一次,警告两次,警告三次,好你等着你们补习班开不下去了”(因为平时在网络上看到过民警面对厚颜无耻的人执法,所以学了学)。然后他们那边儿就不说话了,我等了几秒钟看他们还不说话就挂了。
过了大概十几分钟,他打电话过来,还是那个女一,她居然向我提出了道歉,然后我继续问她刚才你不是说我不懂吗?你不用管我什么机构,你现在如实交代清楚。然后女一就开始装傻了。说我没说过啊,电话都是领导给的,我们好几个补习班都有,我也不知道,我以后不打这个电话了,我以后其他的都不干了,然后我就开始对他进行普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重时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也是从网上找的,因为我明确他们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家长电话号,但不知道是否违法)我查到之后就更有底气了,然后女一说他们那边有事儿先挂了。
就最后一个电话录了音,其他忘了录音,要不然证据更确凿。我个人十分坚信他们是通过非法途径从学校或者学校老师,校讯通等非法收购或校方非法公开得来。而且已经在各大补习班集之间传播,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裸奔”我十分气愤,并且对透露信息的校方或其他平台感到痛心。他们那个补习班地址我去看了,但是在老旧小区里面。进大门口需要电子门卡,所以也就没进去。但是在老旧小区里面建的补习班我个人认为不怎么样,我对补习班的老师教书育人表示尊重,仅仅对所谓的招生部门感到可悲,希望可以来我们学校做一个问卷调查因为我一个人的力量也有限,通过问卷调查来反映,是否有补习班在最近打电话给学生家长,并且调查校内领导,政教处,教师有无非法公开贩卖。学生家庭个人信息。他们补习班肯定是有目的性的知道这个电话号码就是在上学的学生家长,而不是所谓的随机拨打,在我和他们的谈话中,这点我觉得可以看出。前前后后可能表达有缺陷,但句句属实,我是一个比较较真的人,对于这种事情比较气愤。
总结就是希望可以借教育局的力量,查封,关停不良补习班(这里并不针对补习班的教师资源),对补习班和校方领导校内人员是否存在赎买,贩卖故意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彻透的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处罚。
我目前就读于郑州市第三中学,九年级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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