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03 16:15:06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管理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教育部下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三、制定过程

(一)政策学习:深入学习研究《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充分调研:为了做好文件的制定工作,积极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参考其他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兄弟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方案,召开了座谈会,并对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市属事业及民办学校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学校及教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后,再次联系了部分专家教授,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我们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的认真修改。于2021年1月29日,将初稿提请市教育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郑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学科研机构的教师。

(二)处理种类和权限

1、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1)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不得参加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评选(评审),处分期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分别按细则进行处理。

(2)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2、处理的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其他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考核组织

郑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对市直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结合本单位实际依照本处理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并指导辖区各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组织实施。市直学校设立师德考核委员会,由学校民主产生、实施工作、民主监督等。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主管师德建设的副校长或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一定比例的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干部代表组成。学校要在在广泛听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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