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教民〔2015〕3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规范郑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使郑州民办教育朝着大规模、高层次、高标准、高质量的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郑州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全市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规划。
二、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混合所有制民办学校)的,须经公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参与举办。
三、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的经济能力。学校各类设施、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运转资金。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四、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轨,18个教学班,班额为50人。
五、学校名称须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办学目标明确,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学校应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大型娱乐场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七、新批学校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学校土地、房产等报批手续,出示土地证、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学校正式设立后均应过户到法人名下(租赁校园校舍租赁年限不低于6年,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及以上证件)。
八、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
九、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平方米。
十、生均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6.1㎡(按照6轨18班900人需5490㎡),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
十一、图书馆(室)设有专门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不少于8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不少于100种;阅览室教师座位数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40%,学生座位数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0%。
十二、学校食堂远离污染源,距垃圾堆(场)、开放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餐厅面积按就餐人数建设≧0.5㎡/人,需达到省定三级标准;学校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十三、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能够提供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要求的选修课教室、实验室等。
十四、学校各种设施、设备、模型、标本、挂图等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实验仪器达到国家规定二类以上标准;语音室、微机室、电教室及相关设备能满足教学需要;卫生器械达到省定配备目录二类以上标准。
十五、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十六、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十七、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不低于35%。
十八、学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有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九、办学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二十、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校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十一、学校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选聘教师,高中按1:12.5的教职工师生比例配备,所聘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普通高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所有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学科及年龄结构合理,能按现行高中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超过20%;
学校应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二、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印发日期: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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