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教育局、党(工)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郑州市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竞赛活动,防止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河南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审核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郑州市教育局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并对受托专业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郑州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教育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实行审核批准制,须按照管理权限,由郑州市教育局审核并批准后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级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或郑州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七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郑州市市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县域内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所属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2.竞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竞赛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事项;
5.郑州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一届经郑州市教育局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一届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九条 经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竞赛活动,认定期内如需在我市举办,实行逐次备案制,除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或《河南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出具的授权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自2023年10月1日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届,每届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审核和批准名单公布。郑州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在10月--11月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经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竞赛活动如需在我市举办,市内具体承办或组织实施单位在认定期内组织活动前,每次应提前3个月向郑州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市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郑州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郑州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郑州市教育局根据审核论证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信息通过官方途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批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经郑州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七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要完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健全异议处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坚决避免参赛项目明显不符合学生认知能力现象的发生,坚决防止参赛造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二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郑州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郑州市域范围内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动态调整,在郑州市教育局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含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竞赛活动在本区域内选拔赛、分赛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涉及组织过程不严密、评审不严格、安全无保障、家长代劳、违反公益属性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并向市教育局报告。对于各中小学校组织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违规竞赛活动举报电话、邮箱,在郑州市学科类违规培训“随手拍”程序上增加违规竞赛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违规竞赛问题线索收集与办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经活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并上报问题处置情况,由郑州市教育局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活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郑州市教育局正式发函主办方,撤销其当届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撤销的决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对发现的违规竞赛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查快处,既查违规举办竞赛的责任主体,又查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的有关责任人,建立健全违规竞赛“一案双查”机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郑州市教育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郑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制定本级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县级区域内竞赛活动参照本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郑州市域范围内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郑州市域范围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郑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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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郑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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