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1-31 09:28:00  

一、 《意见》出台的背景

按照郑州市教育倍增工程的要求,局属部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了一些民办学校(简称:公参民校)。公参民校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多元化选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公参民校的办学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为了切实规范公参民校办学,盘活资源存量,扩大优质教育增量,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新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实地调研、综合分析、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意见。

二、 《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

2.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

4.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83号);

5.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教基二〔2012〕291号);

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2〕85号)。

三、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遵循的原则。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公参民校的设立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二)公参民校必须符合“四独立”的基本条件。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公办学校作为举办者,享有或者与其他合作者分享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有的举办者权益,并且要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四)依法依规管理公参民校。要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强化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奖惩机制,明确管理机制。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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